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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2018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尋釁滋事罪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所謂尋釁滋事罪就是指在公共場合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破壞國家公共財產安全等行為。

2018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