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尋釁滋事罪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所謂尋釁滋事罪就是指在公共場合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破壞國家公共財產安全等行為。
二、尋釁滋事的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 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 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 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6) 罰款基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尋釁滋事的處罰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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