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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和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和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在現實生活中也是時有發生的,尋釁滋事罪是指是指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那麼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和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為配合法官審判,統一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我國2011年修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該罪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並且具備法定應懲處情形的行為。並非所有的尋釁滋事都會被定罪,也就是説,尋釁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也即是説,只要尋釁滋事達到上述任何一項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也即如果採用恐嚇他人的手段情節惡劣的,也屬於尋釁滋事。

相信大家看了之後都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了。尋釁滋事罪也有可能給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性質就更加嚴重了。那麼小編就介紹到這裏了,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