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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地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地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祕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