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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一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