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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麼處罰?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麼處罰?

目前許多人都會使用到信用卡,由於信用卡有較高的透支額度,且使用比較方便,因此不法人員會通過竊取、收買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而偽造信用卡進而獲得非法收入。這種行為顯然已經觸犯法律了,那麼,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麼處罰?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認定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為就一律認定為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為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用於自己偽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於吸收犯。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只定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偽造信用卡犯罪,而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竊取、收買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對信用卡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但如果收買信用卡信息之後用於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就會對信用卡使用者造成重大損失。因此,這種行為也應構成犯罪,如果是銀行工作人員實施該行為的,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