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認定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01W
一、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託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
二、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後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三、劃清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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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立案標準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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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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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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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