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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認定

一、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認定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託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

二、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後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三、劃清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