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武器裝備是國防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軍人在訓練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武器使用條例規定,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否則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那麼,遺失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這種犯罪的主體是軍人,法院根據情節做出判決,主要是有期徒刑,下面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告訴大家。
一、遺失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武器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制度。遺失武器裝備的犯罪行為,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
二、遺失武器裝備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遺失,是指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運送等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而造成武器裝備丟失。遺失的武器裝備是行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權管理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又遺失的,可將其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作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據軍隊有關規定,丟失武器裝備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如實向上級報告,或者因其謊報行為致使上級領導誤信武器裝備沒有丟失,而喪失追查、尋找的機會。
如果丟失武器裝備後,及時作了報告,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雖然作了及時報告,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構成犯罪。嚴重情節,是指遺失後不僅不如實報告,而且還唆使他人欺騙、隱瞞真情,威脅他人不許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採用卑劣手段,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或者嫁禍於人的;因丟失武器裝備而嚴重影響部隊完成戰備、作戰、訓練任務的;因丟失武器裝備造成社會治安嚴重隱患的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利用,造成惡劣影響的;遺失的武器裝備因未能及時報告而流散社會或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丟失的武器裝備數量多、價值高,或因其丟失而泄露軍事祕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綜上所述,遺失武器裝備罪是刑法中針對軍人的一個罪名,根據條文規定,遺失武器裝備罪量刑標準是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軍人犯罪的,還會被開除軍籍。本罪的客觀表現是武器設備遺失、當事人不及時報告,這種情況是比較嚴重的,畢竟武器一旦遺失,被不法分子利用是危險的。這類案件由軍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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