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2.13W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三)遺棄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遺棄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
戰時臨陣脱逃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戰時臨陣脱逃案1、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2、凡戰時涉嫌臨陣脱逃的,應予立案。...
-
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
-
違令作戰消極罪量刑標準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違令作戰消極罪概念
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