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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遺棄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三)遺棄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遺棄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