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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 通過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釋[2000]37號),該解釋全文均與本罪名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