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安全罪2.49W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依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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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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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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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徇私舞弊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二)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二款)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國家商檢部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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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認定
1.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