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辯論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有權就案件所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與答辯,從而查明案件事實,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辯論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辯論的範圍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內容,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內容。
(二)辯論權是當事人進行辯論的基本權能。
(三)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形式。
(四)經當事人辯論所形成的“材料”應當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二、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當事人藉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辯論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
可見,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僅指當事人在開放審理過程中進行的辯論,是一種口頭辯論。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包括法庭辯論,也包括法庭審理程序以外程序中進行的辯論。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
口頭辯論又稱"言辭辯論",主要集中在法庭審理階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辯論,也是辯論原則最重要的體現。
4、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
首先,凡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無關的問題不辯論的內容。其次,雖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關,但雙方沒有爭議的問題也不屬於辯論的內容。辯論的內容主要是雙方爭議的實體問題,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本身,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主張能否成立,基於某一事實主張的民事權利請求有無法律上的根據等。辯論的內容也可以是雙方爭議的程序問題,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等。
5、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也就是説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經過和基於當事人的辯論而作出。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形成於法庭辯論之後;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真相的判斷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只有這樣,辯論原則才能發揮人民法院判斷案件事實真相和確保訴訟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通過行使辯論權達到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實體權益的目的。
6、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的辯論行使權,使當事人的辯論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院應當給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辯論權的機會,讓當事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其實,民訴活動當中的辯論階段也正好是針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法庭不可能只聽取原告方的一面之詞,被告方的陳述和辯論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意見,而且,民俗活動當中的辯論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無論在一審還是二審的過程當中,辯論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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