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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要繳土地使用税嗎?

一、駕校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駕校要繳土地使用税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駕校的路訓場地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免徵土地使用税的範圍當然要交土地使用税税。

二、駕校是否免土地使用税

駕校繳土地使用税與其他土地使用權人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不存在差別,都是按照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大小確定相應的税負。當然,如果駕校經營者在運營過程中符合減免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條件也可以減免相應的税收負擔。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判斷出,免徵土地使用税的具體業務有二十四中種,但駕校不屬於其中之一,也即一般不存在駕校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只有那些跟國際民生掛鈎的土地才會被批准或者直接被規定不用繳納税額,當然,在駕校單位出現納税困難時,是可以申請減税的。

三、免徵土地使用税的具體業務

業務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土地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户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業務三: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税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四: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徵收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五:公租房佔用土地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佔用土地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七:個人出租住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八:核電站佔用土地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九: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綜上所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於農貿市場用地、安置住房用地、保護林地工程用地、公租房建設用地、個人出租房用地、核電站用地、養殖飼養用地、填海整治用地,勞改單位用地、鹽灘、港口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等,按照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