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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費税率是否就是土地使用税税率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城鎮化的進程也在加快,人們為了買房而努力工作。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購買房屋時需要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土地使用也需要繳納相應的税收,那麼土地使用費税率是否就是土地使用税税率?我們來了解下。

土地使用費税率是否就是土地使用税税率

一、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税區別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本身不需要繳税。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税在定義上有很大區分,前者是使用者向擁有者所繳納的費用,後者是土地擁有者個人本身向國家所繳納費用,作為有償佔用土地所付資費。公民應區分好二者關係和界限,以便在生活中做好正確的規劃和決策,維護自身利益。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闢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系計劃經濟下引進外資的過渡性嘗試手段,現因為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費税率這個説法並不準確,因為收取土地使用費的主體就是國家相關部門,因此並不需要交税,而在我國法律中本來就存在土地使用税這一概念,土地使用税徵收的對象是城鎮土地,不同規模的城市其税率標準是不一樣的,城市越大收取的税額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