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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相關政策有什麼?

上海市土地面積大,不過主要集中在郊區,市區內的土地資源還是比較稀缺的,企業拿到土地後,要支付土地出讓金、繳納土地使用税。上海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標準。那麼,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相關政策有什麼?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種,上海市有相關的管理辦法,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相關政策有什麼?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二)長寧區、徐彙區和普陀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三)外環線以外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區域、建制鎮政府所在區域和經市政府批准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建制鎮政府所在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縣政府徵求市地税局意見後確定。

免徵、減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下列不同區域,分為六個納税等級:

(一)內環線以內區域:一至三級;

(二)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二至四級;

(三)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六級。

各納税等級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地税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 各納税等級區域的税額標準如下:

一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税額30元;

二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税額20元;

三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税額12元;

四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税額6元;

五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税額3元;

六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税額1.5元。

第五條 納税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專有的,計税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無法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計税土地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税。

第六條 納税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房地產登記中已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税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税土地面積依如下公式計算:計税土地面積=納税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宗(丘)地面積。

前款規定的宗(丘)地面積、納税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產登記資料為準。宗(丘)地內有專有土地的,確定宗(丘)地面積時,應當扣除該專有土地的面積。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且無法按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確定計税土地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税。

第七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中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税的,計税土地面積以所在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量並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八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地税局確定。

第九條 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其城鎮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納税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區縣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條 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向市地税局提供相關的房屋土地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自2015納税年度起,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和本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相關政策,上海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標準分為六級,最高為每平米三十元。土地使用税的徵收依據是土地證上記載的面積,如果土地證沒有寫清楚,則應該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期限,由各區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