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與採礦權是否屬於包含關係
土地和礦產資源都是歸屬於國家所有的,但是很多人固有印象中認為在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就可以直接對該土地下面的礦產資源進行開採了,人們會覺得兩者之間是一種直接的包含關係。但實際上,土地使用權與採礦權這兩者之間根本就沒有直接的包含關係的,採礦權應該是屬於用益物權。
一、土地使用權與採礦權是否屬於包含關係
1、二者不是直接包含的關係。
2、採礦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採礦權,是以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並獲得收益為基礎,具有嚴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權,即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經濟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權利”。這裏指的土地使用權,是指根據法律特別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制度而設定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而設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又不限於此。
3、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在民法學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用益物權的類型
1、建設用地使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
3、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3)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而產生,權利存續“有具體期限”。
4、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有權依據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
(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從屬性
地役權從屬於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後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係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後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後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係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後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4)地役權是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物權。
(5)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佔有為要件,此特點與其他用益物權不同。
通俗一點説就是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證不是順理成章的,想要採礦還是得依法通過一系列審批的程序,獲得了採礦許可證以後才能夠稱為採礦權人的,採礦權作為物權當中的一種,現而今的管理也是比較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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