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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土地使用權

法律2.16W
採礦權土地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能否獨立抵押貸款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2]309號
第三條 探礦權、採礦權為財產權 , 統稱為礦業權 , 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第五十七條 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後 20 日內 , 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其中土地抵押貸款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請參考:1、抵押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交清土地出
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須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2、抵押人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3、抵押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產權證明。
4、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5、抵押權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門簽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以下簡稱《抵押證明書》),此證明書由省土地管理局制發。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必須明確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和時間,抵押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暫緩交,待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或終止貸款行為後補交。
6、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借款額一般不超過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扣除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