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能否加計扣除?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能否加計扣除?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能否加計扣除,只要符合相關當地的政策就可以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即本月應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月單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税佔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税額=年應納税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説,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計税依據和納税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雖只規定納税義務時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是經國土部門確定有關單位組織測定的。所以在申報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的納税義務時間進行申報繳納。
2、注意免税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 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24號)、《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1988]015號)和《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税地[1989]140號)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税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税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為了鼓勵企業來進行擴大的規模,從而帶動我們國家整體經濟實力的一個提高,因此對於税收這個方面的話,都是給予了一定的優惠的政策,而是在逐步的來減少相關的土地使用税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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