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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是什麼

不繳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是什麼

不繳土地使用税的後果是什麼

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税最嚴重會有按《税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税人,由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

土地使用税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

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

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如果不繳納土地使用税,是會被國家處罰的。税務局有權扣押其物品,如果補繳了,那麼税務局會立即歸還所有扣押的物品,不過對於依據不交税的人,税務局有權把扣押的物品進行變賣,變賣所得到的所有錢款抵扣實際應該繳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