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區土地使用者違規用地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播州區土地使用者違規用地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輕者罰款、恢復原狀、退回土地;如果涉及農用地,重者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二、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户籍證明;
3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 政府材料 ) ;
4 、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 、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
6 、建設用地批准書 (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 ;
7 、批准用地繳税費發票或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 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申請者提交以上資料後,國土資源部門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符合規定的在20 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不管在哪裏,土地使用者都應該按照簽的合同正常使用土地,違規用地到最後會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我國的人均佔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少了,現在可利用可規劃的土地資源幾乎都被拿來修建高樓大廈。在這種狀態下,違規用地帶來社會影響是長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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