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什麼是土地物權?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什麼是土地物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物權主要指的就是國家機關或者是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於土地享有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
2、實務中應注意,基於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詳參《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軟幹問題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有哪些?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説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關於土地的物權大家並不是特別清楚的話,可以諮詢相關的國土機關,土地的物權主要指的就是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是使用權是可以公民自己所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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