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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流轉青苗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一、《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流轉青苗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流轉青苗補償標準有什麼規定?

青苗補償費指的是國家徵收土地時,農作物剛好成熟的階段,國家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補償。我國已經在法律的層面,將青苗補償費明確歸者所有。因此政府就有義務、有責任監督和保障將青發放到被徵收人手中。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被徵地農民進行補償。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中,農村尤其是城郊結合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徵用。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二、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

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青苗補償費的實際獲取者,一般情況下都屬於青苗的實際投入者。補償的標準,參照徵地時青苗的種類、生產狀態、產量及收穫方式具體確認。不同的標準也對應的不同的處理措施,同時也考慮一定的環保因素,維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