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流轉土地管理法有哪些規定?
一、集體土地流轉《土地管理法》有哪些規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四條 承包方可以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並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六條 承包方自願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可以採取優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風險。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十七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並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承包方委託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託的受託人簽訂。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二、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一般的集體土地承包轉讓年限是七十年,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根據《土地承包法》的具體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而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最長的有效期是七十年的有效時間,如果是林地承包合同的話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延長期限。集體土地流轉的話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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