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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的約定應該注意哪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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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署貿易合同時,為了預防合同違約事件發生,一般都在合同中寫入定金條款。買方支付一定金額定金,如果買方違約,則定金無法收回;如果賣方違約,則需要支付兩倍賠償。那麼合同中定金條款的約定應注意哪些事項?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做個概況總結。

定金條款的約定應該注意哪些細節?

一、如何約定合同中的定金條款?

定金的懲罰功能即收取定金的當事人如果違約將向非違約方按照定金的金額加倍賠償,如果支付定金的當事人違約,則已支付的定金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非違約方。民法的傳統理論,對於合同中的債權實行填平原則,即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但定金罰則卻帶有懲罰性的功能,所以在法律適用層面有較特殊的要求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措詞使用的是“定金”的字眼,但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定金的性質,該“定金”也不能產生雙倍賠償的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希望定金罰則能夠得以實現,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質,即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將雙倍賠償,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將無權要回定金。

此外,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定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如果超過該上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2、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應當使用“定金”這一標準用法的文字,儘量避免使用其他諸如“訂金、保證金”等字眼,以免出現歧義給以後的定性帶來麻煩;

3、定金條款從法律性質來講具有實踐要物性,即必須有定金的實際給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如果雙方當事人只約定了定金條款,而沒有進行實際的定金款項交付,就不會出現一方當事人違約將雙倍賠償的法律後果。

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定金的條文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定金具有違約金的性質,雙方在合同中寫入定金條款,主要是防止出現合同違約。關於定金條款的約定要注意一些細節,定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並且不得用保證金、訂金等字眼來代替定金。並且有一點要大家注意,簽訂定金合同,必須要一方支付定金後,定金條款才能生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標籤:約定 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