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中可以約定哪些管轄法院
一、協議中可以約定哪些管轄法院
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法院,但是不能違反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一般可以約定的法院就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二、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不可以自由約定,約定範圍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轄範圍,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類型多種多樣,而在產生糾紛的時候,對於當事人想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就要先確定好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若是屬於保險合同糾紛,按照要求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要是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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