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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衝突的權利並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方面:
(1)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2)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即物權相互間也有優先效力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