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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效力優先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物權是居民重要的一項權利,人們買到房子後,房產證上面記載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這就確定了物權。我國《民法典》(.1.1生效)規定了有關物權法律效力方面的幾個原則、包括優先、追訴、請求原則等。那麼,物權效力優先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

物權效力優先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物權效力優先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1、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權又存在債權時,無淪其成立次序先後,物權優先於債權。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法理根據主要在於《民法典》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經過登記或動產經過交付轉移了佔有,就發生物權轉移,產生對抗第三人的債權的效力。如未經過登記或交付,就還停留在債權階段,債權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彼此不發生某一債權優先於其他債權的問題。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之間是否存在優先效力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於物權效力的廣義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應當包含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亦稱作物權的對內效力或物權的對內優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個他物權並存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物權設立的先後確立物權實現的順序,先實現的物權相對後實現的物權而言具有優先性。根據物權的排他性質,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個所有權,但可以設立多個互不衝突的他物權。多個他物權中確立優先性的依據首先是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此條規定背後的法理在於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與留置權是約定擔保物權,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權利。

二、物權優於債權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法理依據。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是由物權的公示公信主義決定的。交付與登記分別為動產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形式。應該看到,這一法定形式,不僅約束進行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而且可以對抗包括第三人在內的任何人。因此,當物權與債權發生衝突時,經過公示產生的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債權人)的效力,這種對抗性的結果,就是一個權利優於另一個權利實現。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優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在受清償時,應當適用“債權人平等”的原則。換言之,債權人之間的債權除具有優先受償權(如有擔保物權或法定優先權)者外,不考慮其發生時間之先後、金額之多少、債權發生之原因,債權人都應當平等地接受清償。在債務人破產而其財產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當債務人尚未宣告破產時,則先發生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不能要求清償,而後發生的債權到了清償期則可要求清償。所以,普通債權之間不具有優先效力。

綜上所述,物權優先原則是重要的原則,物權效力優先原則體現在物權優於債權、法定權利優於約定權利等。比如房子通過抵押登記完成了所有權的過户,就實行了物權的轉移,對於第三人的債權,自然具備抵抗力。另外,物權具有排他效力,比如同一房產只有一個產權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