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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小孩撫養權 比例

法律1.41W
離婚 小孩撫養權 比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小孩撫養權需要小孩撫養權

孩子的撫養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願協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綜合考慮孩子現實的生活或學習環境(一旦改變是否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明顯不利)、雙方的經濟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實際照顧孩子、是否有利於教育孩子、有無可能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的惡習或嗜好等,並對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優先考慮,並在充分維護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進行判決。其中,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兩週歲以內的孩子一般也由母親撫養,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雙方可以針對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條件,從而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