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度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指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該案件的審理活動的制度。
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包括:案件的審判人員(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等。
迴避的方式可以是自行迴避,如果相關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具體應當迴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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