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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中的迴避制度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中的迴避制度是什麼?

行政許可中的迴避制度是什麼?

行政機關在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前,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除當事人之外,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參加人員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行政許可聽證的迴避制度

辦法規定,除聽證當事人之外的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如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是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親屬的;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

二、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規則

一是,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是,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是,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即聽證應遵循職能分離原則和迴避制度。

四是,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是,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包括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的意見及證據與理由、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與理由等。聽證筆錄應由參加人審閲並簽字。

三、行政許可聽證的條件

(1)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首先回避制度是保證一般決議案之中的聽證會上地進行聽證是屬於公平公正的,不會有任何其他因素所進行影響,其次也是為了保證該項計劃所實施的相關保密性,不會被及時的進行公佈而導致一些其他情況的產生以此來保證計劃的實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