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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時間是什麼意思?

申請回避時間即迴避的期間,是指回避適用的訴訟階段範圍。

申請回避時間是什麼意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適用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等,因而適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根據這一規定,審判長在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申請回避權後,當事人即可以申請有關人員迴避。換言之,在法庭審判開始以後,審判長應首先向當事人告知申請回避權,然後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這一權利。只有這樣,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審判人員、公訴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審判過程。

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階段適用迴避的規定,既適用於第一審程序,也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起訴階段迴避的程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確保迴避制度在這兩個訴訟階段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在偵查、審查起訴活動開始後,即應分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當事人告知迴避申請權。

由於偵查與審判不同,訴訟各方在偵查階段難以集中在同一場所進行訴訟活動,因此一般認為偵查階段的迴避應以自行迴避和指令迴避為主,同時兼採申請回避。但與此同時,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監督。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如果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自行主動迴避。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如果發現某一檢察官有法定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可以指令其迴避。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當事人各方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要求該檢察官迴避的申請。對於案件已被決定移送法院審判的,當事人在開庭後也可以要求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迴避。

所以説大家要是有這方面的困擾,請大家仔細閲讀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另外需要注意,申請回避時間適用在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大家如果還有疑問的話,請認真諮詢專業律師吧。

標籤:申請回避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