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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
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

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二)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四)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五)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