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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檢察院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區別如下:
(1)刑事拘留的職能機關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管轄,(小部分職務犯罪的屬於檢察院管轄);逮捕的職能機關是檢察院,檢察院批准逮捕。
(2)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這個階段被刑事拘留的人可能構成犯罪。逮捕是已經由公安調查清楚,基本構成刑事犯罪,由公安向檢察院申請,檢察院核實了批准逮捕,這裏表示基本有罪了。
(3)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
(4)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院批准逮捕和刑事拘留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