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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銷監護權建議書和意見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檢察院撤銷監護權建議書和意見書的區別是什麼?

檢察院撤銷監護權建議書和意見書的區別是什麼?

1、兩種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不同。檢察建議書是針對社會治安和綜合管理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所製作和使用的檢察工作文書。就其性質來説,它是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檢察機關在行使各項檢察職能的過程中,與人民羣眾密切配合,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檢察意見書則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為應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所製作和使用的檢察法律文書,它是檢察機關使被不起訴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訓的重要方式。

2、兩種法律文書的製作依據不同。建議書和檢察意見書的製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據和內部規定。

3、兩種法律文書的適用範圍不同。根據有關規定,建議書主要適用於規定等的九個方面:意見書主要適用於對被不起訴人須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檢察工作中對有錯誤但尚不需要提請抗訴的案件等兩個方面

4、兩種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不同。

二、規範檢察建議與檢察意見制發程序及質量要求的思考

1、兩種法律文書提出形式及製作內容。檢察建議的提出一般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檢察意見的提出一般是書面形式。鑑於檢察建議、檢察意見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認為對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提出,必須明確規定統一規範的使用書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夠重視。高檢院雖然對檢察建議書和檢察意見書的製作格式有了統一的規定,但對兩種文書具體的內容沒有細化。因此,應將檢察建議書和檢察意見書具備的內容要素作為格式要求明確下來。比如製作檢察建議書,應將通過辦理什麼案件查證了被建議單位存在管理上的什麼問題,經研究對此作出哪幾項既有針對性又有操作性的具體檢察建議,提請受建議單位及時反饋落實檢察建議信息等內容作為文書內容的要素,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2、完善兩種法律文書的審批和備案制度。檢察建議書或檢察意見書,必須先由辦案人員結合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內容要素規範製作,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訴、主辦檢察官審核後,報分管檢察長審批簽發。必要時可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主訴、主辦檢察官不應擁有檢察建議書或檢察意見書的審批簽發權。檢察建議書或檢察意見書除送達受建議或受意見的有關單位外,應同時將副本抄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抄送受建議或受意見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以便上級督促落實整改。同時要建立和執行登記制度,以保證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的質量及嚴肅性。

3、加強兩種法律文書的督促落實。檢察建議書或檢察意見書發出後,承辦人應當及時瞭解和掌握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的採納落實情況。對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置之不理且超過一定時間不落實或拒不接受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機關反映。如果接受單位對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中的事實、建議、意見提出異議時,發出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的檢察機關,應對有關問題重新核實。如果檢察長髮現本院或上級檢察機關發現下級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不當時,應責令撤消,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由此可見,檢察院監護權撤銷建議書和意見書同樣作為經常使用的非訴訟類型法律文書,但是存在明顯的區別和不同,兩者不可混用,之區別主要表現在兩種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製作依據以及適用範圍上面存在很大區別,而且具體文本的格式和內容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