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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羈押和逮捕有什麼區別

檢察院羈押和逮捕有什麼區別

犯罪嫌疑人進行違法犯罪時,檢察院有權對當事人進行逮捕和處罰,同時在羈押的過程中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那麼,您是否知道檢察院羈押和逮捕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嗎?一般來水,逮捕屬於一種對待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而羈押則是強制措施的一種狀態。

一、逮捕和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逮捕和羈押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拘留和逮捕都是羈押型的強制措施,而羈押不是一種強制措施,而是實施強制措施的手段。羈押是指通過關押來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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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2、都適用於刑事領域。

區別:

1、性質不同。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而羈押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2、實施主體不同。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羈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實施逮捕需要遵循什麼程序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的實施程序:

1.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羈押和逮捕在本質上是有所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進行違反犯罪時就應當採取強制措施進行逮捕,是為了促進辦理案件的有效手段;同時在犯罪嫌疑人羈押的狀態下是應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當然以上兩種行徑在法律意義上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