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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的內容

檢察院和法院作為國家重要機關,在監督審查過程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兩者還是存在差異,很多時候在概念上大家容易混淆,那麼兩者具有有哪些區別呢?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的內容

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係。

(二)職能不同

1、法院的職責主要是依據法律作出裁判,另外還有強制執行職責。

2、檢察院的職責是對執法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和公安)進行監督。檢察院除了承擔提出公訴外,還承擔對貪污、瀆職、濫用職權等犯罪的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對監獄等改造機關的監督等等職責。

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繫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一般來説,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後,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後決定起訴,就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於刑事訴訟來説的。

(三)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檢察院自己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於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於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總的來説,檢察院和法院就是一個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組成一個等腰三角形關係。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首先兩者的性質是有所差異的,檢察院屬於法律監督機關,而法院屬於審判機關。此外,兩者的職責上也是不同的,總的來説,檢察院對法院起着監督的作用,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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