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條件是什麼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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