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期限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並不等於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
並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於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係,受訴法院也基於合併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
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持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管轄權異議,關於期限的方面的詳細説明:
1、《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5、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一審法院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對裁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內提出上訴申請;二審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大概可以延長的審理期限是:15+10+30=55天左右。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什麼是管轄權協議”的條件和期限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當事人不懂其中的法律知識的話,還有原告在起訴時,一定要睜大雙眼,不要選錯法院,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然後才進入實體問題的審理,處處透露着程序問題優先於實體問題的解決的信息。這些要懂得,就基本沒問題,那麼,在管轄權問題上同樣應該應該遵守這樣一條精神。那必定會屢屢碰壁,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解釋希望會給你得到幫助,深入瞭解,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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