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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劃分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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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劃分給誰?

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劃分給誰?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綜上所述,有些員工會在單位提供物質條件的情況下,創造一些新發明新專利,對於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原則上歸單位所有。申請專利後,單位是權利人,可以對外許可和授權。對於職工來説,單位應當結合專利重要程度等給予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