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給誰?
一、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給誰?
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三、職務發明的判斷標準
1、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餘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四、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在我國《專利法》中僅規定了非職務專利的申請對待,但對於“非職務發明”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專利的產生過程來看,任何的發明創造都是由自然人完成的,因而作為這一無形財產的創造者,發明人理應對該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即申請獲得專利的權利與對其加以支配利用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然人個體佔有的社會資源與智力資源的有限性,使得自然人個體必須在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下藉助單位的物質條件才能推進相應的研究進程,直到完成相應的發明創造,而非職務發明指的就是完全脱離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依靠自己物質技術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但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我國《專利法》第16條中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因而可以認為,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在專利申請權歸於單位之後,便僅剩下獲得單位獎勵與報酬的可能性,但獎勵的具體形式與報酬的合理程度在《專利法》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發明與其它的發明不一樣,而且在認定歸屬權的時候就要看雙方之前是如何協商的,只要是公司出的全部費用,那麼所產生的所有權就該由用人單位全部享有;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那麼就可以按約定的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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