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中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誰?
一、專利申請中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誰?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二、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發明創造已成為我國普遍的行為,只要是在職務中發明的作品,那麼這個作品的歸屬權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掌管,所以,用人單位在處理此事上面就應該要提前的説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雙方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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