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職務發明專利歸屬權是誰?
一、授權職務發明專利歸屬權是誰?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常見類型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一)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範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於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於其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因而對於法條中的“本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形。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託。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因為職務發明和專利在進行發明是利用了單位的資金以及各項資源,所以説職務發明和專利是屬於本單位所有的,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單位和發明人雙方簽訂相應的合同,在合同中也是需要寫明專利的所有權以及歸屬權做出約定,避免日後出現任何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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