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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職務發明人的權利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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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職務發明人的權利有什麼?

專利職務發明人的權利有什麼?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1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人和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當然,發明人和設計人除了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還有署名權。

二、侵權舉證角度

(一)員工關係角度

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能夠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過勞動關係,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研發人員的本職工作內容,則該工作內容所相關的研發成果也將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單位鎖定。其次就是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的項目任務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均屬於職務發明的範疇。

(二)經營範圍比對

研發人員上一家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與申請專利的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則容易引導法院就此做進一步法庭調查,之後的舉證也能更加方便的展開。

(三)相關業務合同及票據

與研發項目相關的業務合同及發票等票據有時也可以證明研發項目使用了原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某項專利技術的完成需要購置相應的研發器材,試劑等。行為人的原用人單位具備該時間段內的相應設備採購合同、研發相關試劑的購買協議,供應商發票等,則具備提供爭議專利研發的物質技術條件的高度蓋然性。

(四)相關圖紙

原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相關圖紙與爭議專利內容相關,且時間點、與所購置設備、採用的各類試驗物品具有相互印證性,能夠使得證據指向職務發明。

企業在經營和發展的過程中也是會需要到相關的專利技術和服務的,因為企業聘請了員工所以企業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要求員工進行職務發明的,同時也是可以在進行職務發明前進行約定支付一定的報酬和獎勵,這樣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