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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應當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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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應當屬於誰?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應當屬於誰

《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專利法》第七條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二、職務發明的侵權舉證角度?

(一)員工關係角度

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能夠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過勞動關係,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研發人員的本職工作內容,則該工作內容所相關的研發成果也將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單位鎖定。其次就是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的項目任務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均屬於職務發明的範疇。

(二)經營範圍比對

研發人員上一家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與申請專利的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則容易引導法院就此做進一步法庭調查,之後的舉證也能更加方便的展開。

(三)相關業務合同及票據

與研發項目相關的業務合同及發票等票據有時也可以證明研發項目使用了原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某項專利技術的完成需要購置相應的研發器材,試劑等。行為人的原用人單位具備該時間段內的相應設備採購合同、研發相關試劑的購買協議,供應商發票等,則具備提供爭議專利研發的物質技術條件的高度蓋然性。

(四)相關圖紙

原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相關圖紙與爭議專利內容相關,且時間點、與所購置設備、採用的各類試驗物品具有相互印證性,能夠使得證據指向職務發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發明一般就是利用公司的資源來進行發明的產品才能稱為職務發明,而對於此項的發明權利人一般是屬於用人單位來進行使用,所以,雙方在進行約定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引起勞動雙方更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