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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演繹作品侵權怎麼認定

著作權1.67W

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許多未經授權的網絡演繹作品進入了公共流通領域。網絡演繹作品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作者怎樣證明自己的作品屬於網絡演繹作品合理使用?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網絡演繹作品侵權怎麼認定

一、網絡演繹作品侵權認定

認定網絡演繹作品侵權,應具備的法律基本條件:

1、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著作權法》中涉及演繹作品是否侵權的規定,主要有兩條: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合法演繹作品是指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的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利,而對於侵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利是沒有規定。至於怎樣才是侵權,需要其它條文判斷。《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六)未經著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試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的另有規定,主要指《著作權法》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2、基本法定條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六)規定,原告證明被告侵權,不需要舉證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只需要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並證明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就可以了。而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實際上舉證被告使用即可,並不需要舉證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而是由被告證明有權使用,只要被告證明不了有權而使用就認定為未經許可使用。顯而易見的是,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輕鬆的。被告的免責抗辯,根據第四十六條(六)包括兩種情形,即約定許可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約定許可使用,指經過書面或其他方式的授權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指經過法定實施許可或者屬於法定合理使用範圍。

因此,是否構成侵權要從正反兩個方面來判斷,原告要證明符合侵權的法定條件,被告須證明屬於免責的情形,司法機關根據原被告證明責任的博弈來裁判。

二、網絡演繹作品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世界公約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至於怎麼樣才是合理不可能通過法律列舉窮盡的,這是一個不十分確定內涵的法律詞彙。很明顯,作為一種制度或原則存在,也不應該在法律中採取列舉盡的方法來立法。我國《著作權法》不應該限於列舉的13種情形,或者至少應該有一條款表述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來應對現實中複雜情況。目前我國的13種合理使用情形是封閉型的,除此之外都屬於不合理的情形。這種法律規定,有悖於法律原則的條文制定方法,不適應包括網絡等日新月異的變化潮流,剋制了社會對已有作品的再創造和使用。建議對該條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出修改。

從一般法學原理上看,判斷是否合理使用有兩個角度,一個是使用原作品方式,一個是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其中使用程度,主要考慮使用幅度是否必要和內容是否歪曲。可以説,即使使用幅度小但歪曲內容有損原作品基本價值的,也構成不合理使用;即使幅度較長,是演繹作品必要的,也不一定就構成不合理使用。

創作網絡演繹作品可能是一時的興趣,但是原著作權人追究侵權責任時,如果不妥善處理,就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本站小編建議您,發生網絡演繹作品侵權糾紛,最好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標籤:演繹 侵權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