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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演繹作品的名稱屬於侵權嗎?

著作權2.22W

一、使用演繹作品的名稱屬於侵權嗎?

使用演繹作品的名稱屬於侵權嗎?

屬於侵權的;侵權有很多種。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侵權演繹作品是否獲著作權保護

關於侵權演繹作品是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實踐中存在多種觀點:一是不保護論,未授權的演繹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演繹權,法律不應對侵權行為所獲得利益進行保護;二是積極保護論,侵權演繹作品雖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演繹權,但仍然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實質條件,而不是抄襲原作品,因此應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三是消極保護論,演繹人的演繹行為是自由的,無需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但若對演繹作品主動加以宣傳、利用、從中獲利,就需要經原權利人同意。本文擬結合以上案例,探討侵權演繹作品是否有著作權以及原作品著作權如何保護等法律問題,以期統一認識,為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著作權因何產生從國內外立法來看,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國家授權產生著作權,作品完成後,作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登記同時產生著作權;二是創作產生著作權,著作權基於創作這一法律事實而產生,作品創作完成後就有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任何國家的授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所下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由此,在我國著作權法框架下,“獨創性”與“可複製”是構成作品的實質條件,其中“獨創性”是作品區別於其他智力成果的關鍵,是創作的核心內容,也是作品獲得著作權的原因。

綜合上面所説的,演繹作品的名稱就是屬於一個作品的名字,如果他人進行違法的侵權,那麼只要構成侵權的罪名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作品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對於名稱就要看是否一起在保護的範圍之內,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標籤:侵權 名稱 演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