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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雙重著作權

著作權2.13W
演繹作品雙重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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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由於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因此,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外,在著作權保護期內,演繹原作品,需要徵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在實踐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繹權,通常需要演繹者與原作者簽訂演繹合同,明確權利義務,並依照約定支付報酬。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