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演繹作品是指什麼?
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演繹作品,是指經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的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其著作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所有。
相關法律可參考:《著作權》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改編,即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
2、翻譯,即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的行為。
3、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4、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
《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人,即改編者、翻譯者、註釋者、整理人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對原作品具有依賴性,因此,演繹作者對演繹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並不是完整的著作權,不能獨立地行使。我國《著作權法》有規定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免被他人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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