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和影視作品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的區別
1、 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2、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引入影視作品這個名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使用的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表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在《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中表述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中則直接引用了“電影作品”的概念。在我國,影視作品主要包括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等具體形式。
二、歸屬及行使的區別
1、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2、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一般情況下,作者擁有其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作品產生的方式比較特別,或者屬於特殊作品種類,著作權的歸屬則有特別規定。影視作品即屬於特殊的作品種類,其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
影院放映、電視台播放和音像製品出版,是影視作品在傳統領域傳播的三大主要途徑。 電影的發行如同製作一樣,同樣需要取得國務院電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電影的發行,主要是由電影著作權人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電影發行公司或者自行通過電影院線向所屬影院進行發行放映的。從著作權的行使來説,主要使用了電影的放映權。電視台播放影視作品使用的是影視作品的廣播權,但是權利人在進行轉讓或者許可使用作品時,一般都直接註明“電視播映權”,而不使用法律規定的“廣播權”。這樣以具體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權範圍,更加明確和確定。音像製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視作品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權利人進行授權時,也會明確將該兩項權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製品出版的範圍之內。
在本文中小編通過對概念、歸屬和行使幾個方面的比較,為大家介紹了演繹作品和影視作品著作權的區別。無論哪一種著作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遇到著作權受到侵害時,務必要第一時間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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