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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著作權的侵權

演繹作品著作權的侵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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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演繹作品侵權

演繹作品版權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為演繹權,因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着將作品攝製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彙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屬於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版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